查看原文
其他

【4.26法官讲坛详文】第三节 | 陈中山: 玩家在游戏画面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2020年4月26日,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三十余位来自司法审判领域、学术机构、产业的发言嘉宾及百余位参会嘉宾通过腾讯会议在线参与了此次活动。会上观点交流充分、既有观点交锋,也有学术共鸣。与会嘉宾深感用互联网方式讨论互联网问题,便捷、高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主持开幕式时表示,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及知识产权法庭,他们对“专委会”一直十分关心,也预祝了会议的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是云端会议,因处于后疫情时期,不能按照常规举办,那就让我们感受信息技术的魅力吧。参会代表不仅来自国内各地,部分嘉宾还在国外,科技让我们更加便利,希望我们今天的会议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本次“云会议”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陈中山就“玩家在游戏画面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进行了解读。


以下内容为陈中山法官的演讲实录: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很荣幸参加本次研讨会,让我有机会聆听各位老师、前辈对网络游戏相关问题的真知灼见,也顺便分享一下我在广东高院游戏调研中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和体会。

我从红白机时代开始,不间断玩游戏已经超过25个年头。从单机游戏到网络游戏,无论是端游、页游还是手游,曾经出现以及如今市面上常见的主流游戏,我都玩过,我喜欢画面精美、叙事宏大的3A级游戏,也常常惊叹设计精巧的小游戏。而且我玩游戏有个特点,喜欢钻研,在探索完游戏主要内容后,甚至主动修改、替换、添加游戏一些场景地图、人物建模、设计机制等等,希望获得不一样的游戏体验。但是,显然不是所有玩家都喜欢这种“硬核”玩法,更多的是休闲娱乐式玩家。接下来,我想以一个游戏玩家的身份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视角。我的发言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一、 什么是游戏
讨论任何事物之前,最好对其有所了解。我们知道,计算机软件程序是游戏运行的基础内核,游戏画面是游戏的视听表达,两者是表里关系,而游戏的核心特点是交互性、可玩性。完整的游戏是由游戏引擎和游戏素材资源库组成,列一个简单的公式就是:游戏=引擎(程序代码)+资源(图像,声音,动画等)。
游戏引擎是指一些已编写好的可编辑电脑游戏系统或者一些交互式实时图像应用程序的核心组件。常用的优秀引擎有虚幻引擎、寒霜引擎等。这些系统为游戏设计者提供编写游戏所需的各种工具,目的在于让游戏开发者能容易和快速地做出游戏程序,而不必由零开始。
简单理解,游戏引擎就是一个能够被机器识别的起到控制作用的代码(指令)集合。它像一个发动机,控制着游戏的运行,按游戏设计要求临时调用游戏素材资源库中的图像、声音、动画等,组合呈现成玩家感知的游戏视听画面。游戏引擎也是游戏设计的主框架,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游戏画面表达的丰富度或可能性,场景地图、人物美术、音乐音效、动画特效等就是往这个框里不断填充的资源。游戏的交互性、可玩性强调玩家参与,无论是单机游戏的“人-机”互动体验还是网络游戏“人-人”社交属性,玩家在其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有时甚至兼具内容受众与发布者双重角色。

二、 玩家是否可以成为作者?
游戏玩家不是完全缺乏智力劳动的机械工具,他们完全有可能生成一些内容,就是所谓的“玩家生成内容”(Player Generated Contents, PGC)。这其实是一种“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s, UGC),指玩家将玩游戏过程中产生并通过互联网分享给其他人的内容。游戏类型众多、玩法各异,提供给玩家的游玩体验甚至个性表达空间有所不同,玩家能否依法享有著作权,取决于游戏本身提供的创作空间、玩家具体行为是否产生独创性表达,以及游戏开发者、运营商与玩家就知识产权归属的协议约定。
游戏架构的世界是独立于现实的虚拟世界,拥有不同的“探索自由度”。必须注意到,当前大多数游戏的探索自由度没有足够的创作空间,玩家生成内容难以形成独创性表达。游戏开发者制作游戏时,会设定游戏规则,创作游戏素材,将所有的游戏资源整合成可供玩家游玩的内容。
在大部分游戏中,玩家玩游戏,实际上是通过游戏程序,调用游戏资源,在游戏开发者预设的框架内呈现一系列内容。尤其是在一些手游中,玩家可操作空间非常小,甚至与NPC对话、接任务、寻路、打怪等各种操作都可以一键挂机,你只需要把手机放在那里,不用多久就发现自己已经99级了,当然,满级可能是999级。在这类游戏中,虽然具体的游戏画面可能随着不同玩家的不同操作而有所区别,但这相对于游戏开发者已经预设的游戏内容来说微乎其微,可以说不同玩家所呈现的游戏整体画面无实质性差异。
大多数情况下,玩家玩游戏的过程展现的只是游戏策略技巧和游戏熟练度的高低,没有形成实质不同于游戏开发内部测试时的连续动态画面(否则可能是产生bug),也不会产生游戏开发预设范围以外的独创性视听表达。虽然你感觉自己好像有操作余地、创作空间,但其实一步一步都有引导,所有游戏事件的触发和反馈画面,都已经被“安排”上了。
比如,玩家在游戏中按照NPC要求进行各种任务,收集足够木材,建造房屋,但是不管建成的房屋造型如何独特,如果在游戏美工素材里没有相应的模型和贴图,这座房屋也不可能出现在游戏中。玩家虽然为建造好看的房屋付出了一定心血,但不同的人按照基本的流程得到同样的结果,最后生成内容中缺少独创性表达。在这种情况下,玩家不太可能成为某一帧游戏画面或某一段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作者。

在一些模拟策略类游戏中,玩家可能有一定的“创作空间”。比如,玩家在《模拟城市》(SimCity)游戏中规划交通道路、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设置警察局、消防局、学校、发电厂等公共设施,通过调整税收费率或其他手段吸引人口、招商引资,最终不断发展成一座繁荣的虚拟城市。不同玩家按照自己的想象和喜好,可以建造出风格迥异的城市面貌。我们知道,即便所有的道路、桥梁、建筑甚至发电厂烟囱的高度都在游戏设计者预设的范围之内,玩家此时还是可能有一定“创作空间”,体现在城市整体规划设计、各功能区安排、修路搭桥位置选择等方面。玩家甚至还可以在游戏中添加一些游戏本体没有的建筑插件,丰富自己的城市设计。
在一些超高自由度的游戏里,玩家的“创作空间”更大,比如《我的世界》(Minecraft)。玩家可以通过像素方块以类似乐高积木的方式搭建小屋、城堡甚至城市,享受在虚拟世界里当“造物主”的乐趣。由于游戏开发者只是提供了游戏基本的素材工具,设定了最简单的游戏规则,剩下的都是玩家发挥智力想象的“自由王国”。这样的游戏里,玩家生成内容是有可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
在一些游戏里,游戏开发者还给玩家提供了创作的工具,比如《红色警戒》(Red Alert 2)和《魔兽争霸3:冰封王座》(Warcraft 3: Frozen Throne)中就有完善的地图编辑器。玩家可以自己构造景观,编辑剧情,自定义战役,添加物件、建筑、人物等,除了游戏素材源于游戏内部资源库,玩家可以在空白地图上尽情构思。著名的MOBA类游戏鼻祖,《Dota1》(Defense of the Ancients)最初就是源于玩家自定义的地图。玩家通过地图编辑器生成的内容,是有可能成为作品的。
游戏模组(Mod)也可能是玩家生成内容中很重要的部分。玩家通过对游戏中的美术、音乐素材等进行修改,或者对游戏机制、系统等进行调整,或者添加游戏本体所没有的表达内容,制作成模组化程序,加载在原游戏主程序中,供其他玩家下载游玩。可以说,一些高端玩家实际上正在逐渐参与游戏设计。在许多大型游戏中,如《侠盗猎车手》系列、《上古卷轴》系列、《文明》系列等,各种Mod大大拓展和延续了游戏的生命力。比如我最近在玩的一款游戏,叫《全面战争*三国》,在通关一次后,我在STEAM创意工坊下载各种MOD加载在游戏中,在游戏本体基础上DIY,往往可以形成新的画面表达。
极端设想,如果一款游戏类似画图软件,只提供了基本的画笔、颜色,那么用画图软件绘画的图像当然可能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游戏给玩家预留的“创作空间”有多大。游戏作品本身与玩家生成内容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说不定在将来的游戏迭代中,将有更多玩家生成内容融入游戏更新,在游戏开发者与玩家之间形成良好的创意互动和借鉴。
正因如此,广东高院发布的《网络游戏审判指引》在第一节指导原则第2条“保护创造和运用”中特意强调一点,游戏用户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又如《指引》第20条,这一条最初由我起草,初衷正是对游戏用户在游戏画面形成中的作用和贡献持开放态度,不否定游戏用户在某些游戏的预设视听表达范围之外创作出作品,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

三、玩家是否可以成为表演者?
调研过程中,我们还曾经思考过一个问题:既然大部分游戏中玩家难以成为作者,但对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独创性不足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时,玩家是否可以成为表演者因而获得邻接权保护?甚至直播平台也因此可以获得法人表演者(表演组织者)身份地位?
似乎如此一来,游戏开发者、游戏玩家、直播平台之间的角色定位因此得已厘清,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获得妥善制度安排。这一观点很有启发性。但是,学理讨论与司法实践之间,毕竟存在制度应然与实然的差距。司法必须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依法适用法律,对具体权利或义务的界定应当最大限度确保体系解释一致性,不能因为填补一个漏洞而产生更多的问题。仔细想来,这里面可能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表演是一种行为,而不是行为的结果,如果说玩家“玩游戏”的行为是表演,那么游戏整体画面不是对作品的表演,而是“表演”行为的反馈结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根据著作权法释义,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
如果玩家是表演者,其玩游戏的行为是表演,那么公开再现的作品是什么呢?软件作品吗?表演的创造性或者说其值得保护的地方,在于表演者对作品内容理解后所进行的个性化诠释,比如小提琴演奏家在演奏时融入对音乐曲谱的理解。如果玩家玩游戏的行为是对游戏(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表演,而计算机软件作品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除非一些硬核高端玩家,相信大部分玩家都不会打开程序文档试图去理解或诠释软件作品。一堆代码和碎片化的素材,这是给机器设备去识别运行的,而不是给普通玩家去理解和诠释的。
很难想象,如果一个表演者对其表演对象不曾了解,如何去表演出值得保护的内容?因此看来,与其说玩家是诠释软件作品的表演者,不如说其仅仅是游戏软件的用户。更何况,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有公开性要求,那么,玩家自己私下在房间里玩游戏的练习是否表演呢?如果不是表演,此时形成的游戏画面就不是对软件作品的表演,那又是什么呢?同样呈现的游戏画面,只是因为玩家玩游戏行为公开与否,其性质竟有如此不同?

其次,如果玩家是表演者,玩家玩游戏的行为是对游戏软件作品的表演,那么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软件的表演权将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现行著作权法下的表演权在内涵及外延上都相对较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释义,表演分为现场表演(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公开表演作品”是现场表演,而“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指的是“机械表演”。虽然这可能跟《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在解释上存在差异,但出于维持本国法律适用统一性考虑,对表演权的解释应采取立法原意,即其只控制面对现场受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同时,为了不与著作权法下其他专有权利产生冲突,表演权也不能控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参见王迁:《论网络环境中表演权的适用——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表演权的定义》,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6期,64-74页】这样一来,游戏开发者对游戏软件作品的表演权,只能控制表演发生地与受众为同一场所的表演行为,不能控制将作品的表演通过网络传播至远端的行为,即不能控制网络直播行为。
要知道,游戏直播传播的是游戏画面,即玩家玩游戏时屏幕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不是玩家玩游戏的表演活动本身,更不是游戏软件作品。游戏著作权人针对游戏软件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权利,都不适用于我们常常讨论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这里面常常有个误区,就是将直播行为与玩游戏行为混同,一个主播直播他自己玩游戏时,此时他既是直播者,也是玩家;当他直播他人玩游戏时,他就仅仅是个直播者。即使玩游戏的行为是表演,直播平台也不是表演组织者,而是直播组织者。相比而言,游戏运营商更像是表演组织者。而且,如果玩游戏是表演的话,多人在线游戏中必然存在多个表演者参与表演,那么对于直播者来说,除了获得游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还要获得同时出现在屏幕上的所有人物角色背后的玩家许可呢?
因此,将玩家视为表演者的思路,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在彻底修法之前可能还存在不少法律障碍,而且也无法很好解决对游戏的整体化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对换皮抄袭侵权的法律规制。现行著作权法下,以游戏画面对游戏进行整体化保护是经过司法实践检验较为可行的路径。当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凝聚更多共识,但相比需要拓展现行法下表演权内涵,同时整体修改协调其他专有权利范围的“大动作”来说,可能将某些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视听作品)的保护思路,在目前看来是更实用主义、更化繁为简的做法。
时间关系,我的发言到此,感谢大家!
 
(以上内容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李加兰编辑整理)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本讲坛由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承办。讲坛将不定期邀请国内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就知识产权司法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作智慧分享,以助推知识产权共同体的建设。


编辑| 李加兰 胡伊晟


西政三大知识产权讲坛荟萃


2016“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年终盘点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9讲

报名I群英荟: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大家谈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8讲

预告 | 江苏高院宋健:知识产权高判赔案件的规律与规则

主讲人:江苏高院宋健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7讲

【讲座精粹】何琼: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热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7讲(一)

【讲座精粹】成文娟:恶意通知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考量——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7讲(二)

主讲人:浙江高院何琼副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6讲

【4.26法官讲坛详文】开幕式 | 刘春田:著作权法修正案的进步和我们的期待

【4.26法官讲坛详文】开幕式 | 秦元明: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案件裁判思路

【4.26法官讲坛详文】王晓明:广东高院网络游戏指引解读

【4.26法官讲坛详文】董振:网络游戏市场的前世、今生与未来网络游戏市场的生态解读

【4.26法官讲坛详文】第三节 | 徐俊:换皮游戏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5讲

最高院周翔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使命、运作与愿景
【干货版】最高法院周翔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使命、运作与愿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5讲干货版
最高院周翔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孕育、诞生与使命——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三十五讲精粹版(一)
最高院周翔副庭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特色与特点—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三十五讲精粹版(二)
最高院周翔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信息化建设及其他改革——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三十五讲精粹版(三)
最高院周翔副庭长等:共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愿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三十五讲精粹版(四)
主讲人:最高院知产庭周翔副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4讲

北知院张晓津庭长: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司法规制的思考

主讲人:北知院张晓津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3讲

最高院秦元明审判长:民法典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主讲人:最高院秦元明审判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1讲

【讲座精粹】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庭长:专利案件审理思路的精细化展开——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1讲(二)

【讲座精粹】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庭长:专利案件审理思路的精细化展开——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1讲(一)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庭长:专利案件审判思路的精细化展开

主讲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30讲

福建高院杨健民庭长: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讲人:福建高院杨健民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9讲

广东高院邱永清副庭长: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

【讲座精粹】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邱永清副庭长: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9讲(一)

【讲座精粹】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邱永清副庭长: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9讲(二)

【讲座精粹】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邱永清副庭长: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9讲(三)

主讲人:广东高院邱永清副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8讲

东莞第一法院院长陈斯:案例引证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

【讲座精粹】东莞第一法院陈斯院长:案例引证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8讲(一)

【讲座精粹】东莞第一法院陈斯院长:案例引证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8讲(二)

主讲人:东莞第一法院陈斯院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7讲

最高法院董晓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7讲

主讲人:最高法院董晓敏法官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6讲

广东高院张学军副庭长: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法思维

【讲座精粹】广东高院张学军副庭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六大成因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6讲(一)

【讲座精粹】广东高院张学军副庭长: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两大法宝——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6讲(二)

【讲座精粹】广东高院张学军副庭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认定原则的细化——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6讲(三)

主讲人:广东高院张学军副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5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宿迟院长:司法先例制度与司法改革

主讲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宿迟院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4讲

上海高院丁文联:技术、市场与法律中的竞争逻辑

【讲座精粹】丁文联:技术、商业模式与知识产权纠纷交织的创新与竞争——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4讲(一)

【讲座精粹】上海高院丁文联副庭长:技术竞争空间的存在应交由技术解决——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4讲(二)

【讲座精粹】上海高院丁文联副庭长 市场的归市场:为技术、商业模式的自律发展留出足够的市场空间—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4讲(三)

【讲座精粹】上海高院丁文联副庭长 法律的归法律:司法对被扭曲市场机制的矫正与修复——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4讲(四)

主讲人:上海高院丁文联副庭长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

圆桌会议:司法助力中国知识产权共同体——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为视角

【讲座精粹】何震:法院外部和法院内部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价的差异——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之讲座整理稿(一)

【讲座精粹】何震:法官不认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的十个维度——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讲座整理稿(二)

【讲座精粹】何震:消弭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这种观点不同认识的路径——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3讲讲座整理稿(三)

主讲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何震院长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2讲

浙江高院应向健: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源流与变迁---以商标权司法保护为切入点

【讲座精粹】浙江高院应向健: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价值定位与变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2讲之讲座整理稿(一)

【讲座精粹】浙江高院应向健:中国商标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实证思考——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2讲之讲座整理稿(二)

浙江高院应向健:商标权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政策——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2讲之讲座整理稿(三)

主讲人:浙江高院应向健高级法官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1讲

江苏高院顾韬副庭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江苏高院顾韬副庭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核心法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确定性与模糊性”(一)

江苏高院顾韬副庭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类推与解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确定性与模糊性”讲座整理稿(二)

江苏高院顾韬: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确定性与模糊性”讲座整理稿(三)

主讲人:江苏高院顾韬副庭长副庭长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20讲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从专利司法实践谈《专利法》第四次修订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讲座之重点读(一)——《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专利保护的路径选择”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修法建议----“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讲座之重点解读(二)

最高院周翔审判长:专利侵权纠纷中警告函和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专利保护的逻辑与经验”讲座之重点解读(三)

主讲人:最高院知产庭周翔审判长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18讲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18讲: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与裁判方法

主讲人:最高法院王闯副庭长


▪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16讲

最高院李剑审判长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重点解读(一)

最高院李剑审判长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重点解读(二)

最高院李剑审判长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重点解读(三)

主讲人:最高院李剑审判长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

2016“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 年终盘点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8讲

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知识产权国际发展态势与中国战略选择

【讲座精粹】吴汉东:国际发展态势——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8讲(一)

【讲座精粹】吴汉东:强国发展谋略——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8讲(二)

【讲座精粹】吴汉东:中国发展战略——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8讲(三)

主讲人:中国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教授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7讲

超凡研究院院长姜丹明: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形势与中国对策

【讲座精粹】姜丹明: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态势——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7讲(一)

【讲座精粹】姜丹明:中国知识产权基本形势和对策——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7讲(二)

主讲人:超凡研究院姜丹明院长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6讲

重庆市科委主任李殿勋:当代中国的创新驱动——基于重庆科技创新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讲座精粹】李殿勋:为什么要搞创新驱动——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6讲(一)

【讲座精粹】李殿勋:怎么来搞好创新驱动——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6讲(二)

主讲人:重庆市科委李殿勋主任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挑战与机遇

【讲座精粹】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之背景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一)

【讲座精粹】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之目标与机遇——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二)

【讲座精粹】袁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结构之挑战和机遇——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5讲(三)

主讲人: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袁杰局长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4讲

李扬:“情势变更”的是与非——以商标行政授权确权为背景

主讲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


▪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3讲

李顺德|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

【讲座精粹】李顺德: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思考——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3讲内容精编

主讲人:中国知产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2讲

北京大学张平教授:互联网开放创新的专利困境及制度应对  

【讲座精粹】北大法学院张平教授:互联网开放创新的专利困境及制度应对——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2讲内容要点

主讲人:北大法学院张平教授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1讲

华为副总裁宋柳平: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企业创新及知识产权管理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1讲暨“两江讲坛”第4讲

【讲座精粹】华为副总裁宋柳平: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企业创新及知识产权管理——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1讲内容精编

主讲人:华为副总裁宋柳平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10讲

张玉敏|商标注册和确权程序改革的价值目标: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讲座干货】张玉敏 | 商标注册和确权程序改革的价值目标: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讲座回顾】张玉敏 | 商标注册和确权程序改革的价值目标: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主讲人:西政知产名誉院长张玉敏教授

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

 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讲坛第1讲

大疆科技副总裁王晓丹:企业法务如何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主讲人:大疆科技副总裁王晓丹


▪ 更多讲座精彩内容,请登录西南知识产权网站(http://www.xinanipr.com/)查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西南知识产权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